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党政班子的领导方式,健全基层决策和运行机制,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关于坚持和完善北京语言大学部(院)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讨论和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第二章 参加人员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组成人员包括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第四条 根据会议议题情况,由党总支书记和院长研究商定,邀请系主任、院长助理、各办公室(中心)负责人、学术分委员会主任等参加会议,教工党支部书记、工会负责人、团总支书记列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的参加人员具有议事与表决权。
第五条 院办公室负责人参加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上级和学校有关重要文件、指示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等。
(二)在充分酝酿和听取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学院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以及教学科研管理等重要改革措施和重要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和岗位设置及调整,教职工聘用、管理、晋职晋级、评奖评优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的组建、换届等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院的人才培养、学科建设、教学科研、教师队伍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决定学院的年度财务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重要项目安排、奖酬金发放、办学空间、设备设施等资源分配事项。
(六)讨论决定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安全稳定工作、保密工作等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
(七)讨论决定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八)通报学院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的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九)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八条 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总支书记和院长共同研究确定,并在会前告知参会人员。党政联席会议应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第九条 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和建议,扩大群众的参与度。
第十条 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和院长共同召集,一般由党总支书记主持。
第十一条 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参加会议人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并明确表达自己同意、不同意或弃权。在充分讨论研究的基础上,会议成员进行表决,同意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可有效。请假者可在会前提出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但不可委托他人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原则上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听取群众意见,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充分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或其亲属和其他原因需要回避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参会人员须遵守请假制度和会议纪律。不得对外谈论和泄露会议不宜公开的有关内容、决定和形成的过程。
第十四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班子成员必须按职责分工严格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新的情况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请党政联席会议进行复议。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和问题,要及时形成会议纪要,并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的方式通报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记录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后归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